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信息技术】经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未妥善保存重要信息系统业务日志,不满足故障分析、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沪证监决〔2024〕292号)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财富管理】经查,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在聘任员工陈逸时,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二、对员工陈逸、邓波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8日,重庆证监局对财信证券重庆新溉大道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陈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二、2023年入职财信证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时虚构个别工作经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7月8日,重庆证监局对陈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查,邓波在财信证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出借本人的证券投资顾问登记编号等个人信息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经查,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寓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未有效核实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二是营业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佣金设置,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7月12日,宁波证监局对南京证券宁波锦寓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资管】经查明,截至2023年3月23日,领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领拓)持有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柯迪或)股份75,053,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973%,其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取得;香港领拓的一致行动人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6,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40%,其股份来源为香港领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述主体及一致行动人盛洪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723,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524%。2023年10月31日、11月21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及补充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54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09%。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7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169,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37%,减持金额73,235,401.97元。
爱柯迪股东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股份,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宁波证监局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关于对盛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6号)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股东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股份,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涉及股份3,169,091股,占比0.3537%,减持金额较大,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决策主导此次减持行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相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一是违规系因对减持主体理解错误,误认为前期披露的香港领拓减持计划即包含了其一致行动人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减持额度,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二是减持期间股价并未发生异常波动,未对市场造成影响,且盛洪拟采取购回的补救措施,承诺购回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并上缴相关收益。此外,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提出,其前期已向受益人兼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通知信息预披露相关事宜,盛洪反馈确认称前期已经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股份,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则要求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理解错误、未造成股价异动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第二,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受托管理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具体操作实施减持行为,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规则,并根据规则要求确保股东减持过程的合规性,但其未能合理谨慎地关注并确认此次减持行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提出已经受益人确认等异议理由不免除其违规责任。第三,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回复内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是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唯一受益人,且实际决策并主导此次减持行为。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行政监管措施的责令改正要求及当事人相关后续整改情况等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2024年6月20日,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股东国金证券领爱私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其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2024〕111号)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财富管理】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组织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与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投顾业务,个别投资顾问与第三方公司按投顾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投顾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未按规定保存投顾业务资料,违反了《投顾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个别员工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投顾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四、个别投资顾问安排他人顶替通过网络开展投顾业务,违反了《投顾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五、营业部负责人(聂招文)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其他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通过私下转账方式获取相应业绩提成,违反了《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投顾规定》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福建证监局对国融证券福州东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37号)
经查,池启崟在国融证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安排他人顶替其本人通过网络开展投顾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投顾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投顾规定》第三十二条和《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福建证监局对池启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38号)
经查,聂招文在担任国融证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营业部其他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通过私下转账方式获取相应业绩提成;二是营业部在开展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聂招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福建证监局对聂招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39号)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行政】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开泰北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2
【投行】2023年3月2日,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申报主板重大资产重组,因上市公司撤回申请文件,2024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上交所在重组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创证券)作为中毅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构成重组上市,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64.49亿元、131.63亿元、144.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0%。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大额审计调整。该项目申报后,标的公司仍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调减7.28亿元。现场督导发现,前述收入调整主要涉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或代理业务,此类业务除在内部系统或采购明细表摘要中进行标注外,与正常贸易在签订合同、回款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相关收入在申报前后均发生了审计调整,独立财务顾问未对上述收入结构及异常情况提高注意义务,未就相关收入调整是否完整提供充分依据,未充分说明对标的公司贸易业务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措施。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直销业务收入分别为88.15亿元、112.86亿元和156.52亿元,其中部分直销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后用于贸易业务(以下简称直销贸易商),标的公司对直销贸易商实现收入占直销业务收入比重约为60%。现场督导发现,标的公司多个经销商客户部分收入被划分为直销贸易商收入,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12.82亿元、12.10亿元及20.80亿元,占直销业务比重分别为14.54%、10.72%和13.29%;申报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有部分在尽职调查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独立财务顾问未结合标的公司直销、经销业务划分的异常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严格分析并核查在直销客户中细分直销贸易商的依据及合理性,未说明对标的公司销售终端核查的充分性。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38.65亿元、57.87亿元、70.05亿元。现场督导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的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工作底稿不一致。一是未关注到问询回复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工作底稿不一致,存在将部分经销商的下游贸易商客户错误归类为终端客户、部分经销商访谈回复的终端销售比例与其提供的销售明细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整,走访的大量经销商仅提供部分或个别销售明细,但将其全部收入纳入问询回复核查结论。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显示期末库存数为0,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其中部分经销商进销存报表存货余额与财务报表不符。此外,现场督导还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部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对项目存货监盘不到位;独立财务顾问质控及内核未重点关注前述重要问题或对部分问题的跟踪落实不到位,未充分关注项目组相关回复内容是否有底稿支持。
华创证券作为中毅达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就上市公司收入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取得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质控、内核部门未有效发挥制衡约束作用,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执业规范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8日,上交所对华创证券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其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2024〕39 号)
上交所在重组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刘紫昌、刘海为华创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中毅达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构成重组上市,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64.49亿元、131.63亿元、144.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0%。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大额审计调整。该项目申报后,标的公司仍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调减7.28亿元。现场督导发现,前述收入调整主要涉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或代理业务,此类业务除在内部系统或采购明细表摘要中进行标注外,与正常贸易在签订合同、回款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相关收入在申报前后均发生了审计调整,独立财务顾问未对上述收入结构及异常情况提高注意义务,未就相关收入调整是否完整提供充分依据,未充分说明对标的公司贸易业务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措施。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直销业务收入分别为88.15亿元、112.86亿元和156.52亿元,其中部分直销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后用于贸易业务(以下简称直销贸易商),标的公司对直销贸易商实现收入占直销业务收入比重约为60%。现场督导发现,标的公司多个经销商客户部分收入被划分为直销贸易商收入,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12.82亿元、12.10亿元及20.80亿元,占直销业务比重分别为14.54%、10.72%和13.29%;申报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有部分在尽职调查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独立财务顾问未结合标的公司直销、经销业务划分的异常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严格分析并核查在直销客户中细分直销贸易商的依据及合理性,未说明对标的公司销售终端核查的充分性。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38.65亿元、57.87亿元、70.05亿元。现场督导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的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工作底稿不一致。一是未关注到问询回复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工作底稿不一致,存在将部分经销商的下游贸易商客户错误归类为终端客户、部分经销商访谈回复的终端销售比例与其提供的销售明细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整,走访的大量经销商仅提供部分或个别销售明细,但将其全部收入纳入问询回复核查结论。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显示期末库存数为0,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其中部分经销商进销存报表存货余额与财务报表不符。此外,现场督导还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部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对项目存货监盘不到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独立财务顾问未就上市公司收入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取得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刘紫昌、刘海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刘紫昌、刘海回复无异议。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8日,上交所对刘紫昌、刘海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2024〕125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民主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列入日期:2024-06-30
【外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汇罚〔2024〕1号
违规主体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违法行为类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第二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处9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郑州道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定燕赵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1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接官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苗岭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行政】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开区文景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1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学府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鼓楼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寻乌城北三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昌顺城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1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正阳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1)
【行政】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10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1)
【行政】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5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行政】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石油大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1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福利西路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
【行政】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保定朝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街证券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消防】
沪徐消行罚决字(2024)第0103号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日期:2024-07-03
处罚机关:徐汇区消防救援支队
违法类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
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上海银罚字(2024)6号
处罚事由: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8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
决定文书号: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4号
处罚事由: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台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零伍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八条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甘肃庄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平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建立业务关系时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罚款23.3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决定文书号:粤金罚决字(2024)33号
处罚事由: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未按规定期限报告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罚款2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决定文书号:粤金罚决字(2024)34号
处罚事由: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信用卡风险监测机制存在缺陷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对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没合计350.71万元;对罗东华警告并罚款7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琼银罚决字(2024)7号
处罚事由: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15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9.05万元罚款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列入日期:2024-06-03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吉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义务。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9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处罚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第二点第一项“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第二点第二项“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在与非自然人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义务机构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相关身份信息。”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之规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决定文书号:珠金罚决字(2024)9号
处罚事由: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对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罚款合计60万元;对胡恒亮警告;对火琛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决定文书号:临汇罚(2024)4号
处罚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三部分第三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9
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5496.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30000.00元人民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内蒙古扎鲁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内蒙古扎鲁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通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超过期限或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6.4万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决定文书号:沪金罚决字(2024)78号
处罚事由: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2.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1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晋市银罚决字(2024)5号
处罚事由:1.未按规定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2.迟报投诉数据;3.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4.占压财政资金;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超期备案;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超期备案;7.未按规定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履行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9.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10.未按规定收缴假币;11.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12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46.866666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决定文书号:桂银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罚款94.3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苏苏汇检罚(2024)8号
处罚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8.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审核原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10.2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审核原则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第三十八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2
处罚内容: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新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违反支付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8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人民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决定文书号:沪金罚决字(2024)81号
处罚事由:1.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2.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8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五)项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决定文书号:沪金罚决字(2024)88号
处罚事由:1.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2.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4.未按规定监测经营性物业贷款使用情况;5.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禁止性领域;6.个人消费贷款违规用于置换他行按揭贷款;7.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8.存贷挂钩;9.个人贷款业务支付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0.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1.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12.委托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3.承兑保证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14.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3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108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瑞安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温银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处24万元罚款。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温金罚决字(2024)12号
处罚事由: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贷款资金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对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5万元;对章炜炜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嘉金罚决字(2024)8号
处罚事由:违规保管客户已签章但关键要素空白的保证函和借款合同;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审慎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对浙江秀洲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5万元;对潘婷婷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陈谆警告;对王超警告;对高云燕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桂银罚决字(2024)4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加强账户监测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0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宫支行
决定文书号:六金监罚决字(2024)10号
处罚事由:向无实际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突击发放贷款,虚增信贷规模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2
处罚内容:罚款6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朔税稽罚(2024)号
处罚事由:其他违法–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朔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07-08
处罚内容:对上述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违法行为,追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7208.82元,2021年4724.31元,2022年8690.33元,共计20623.46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1年3604.41元,2021年2362.16元,2022年4345.17元,共计10311.7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欠税余额:1598.96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房产税
欠税余额:121810.25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0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
决定文书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195号
处罚事由: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决定文书号:枣金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罚款4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决定文书号:皖银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6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3批次4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备案。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欠税余额:14621.2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0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决定文书号:辽汇检罚(2024)1号
处罚事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10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
决定文书号:临银罚决字(2024)8号
处罚事由:1.未全面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规定;2.未经客户授权违规开立个人账户;3.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4.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5.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6.未有效落实个人账户分级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
决定文书号:温银罚决字(2024)3号
处罚事由:违反征信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7-05
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欠税余额:10642.36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经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在2015年12月至2021年1月,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11日,浙江证监局对中国银行青田县支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经查,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李玲玲在中国银行青田县支行任职期间,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11日,浙江证监局对李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陈金清在中国银行青田县支行任职期间,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规定, 2024年7月11日,浙江证监局对陈金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决定文书号:平金罚决字(2024)26号
处罚事由:贷款转作保证金;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8
处罚内容:共计罚款40万元
处罚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信托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金罚决字(2024)74号
处罚事由:1.通过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信托风险项目受益权;2.通过风险备付金补足收益违规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3.标准化产品会计计量不规范;4.固定收益类产品起售金额不符合监管规定;5.房地产信托业务尽职管理不到位;6.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7.员工行为内部管理不到位;8.未按规定报送三会决议。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2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309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金罚决字(2024)63号
处罚事由:1.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2.开展关联交易未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3.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4.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执行受托支付;5.对保险资金投资的资金信托未承担主动管理责任;6.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核心环节违规外包;7.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8.信托计划持有的金融资产未准确计量;9.标品信托未按净值兑付;10.用印管理不到位;11.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12.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合规问题整改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2
处罚内容:罚款合计40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五)项、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监管事项
山东身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
山东身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列入日期:2024-06-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公司獐子岛营销服务部
决定文书号:大金罚决字(2024)25号
处罚事由:截留保费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11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192号
处罚事由:虚挂代理套取安责险等业务手续费。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罚款11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钢板材,000761.SZ)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9日,辽宁证监局对立信所、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立信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吴雪、李桂英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辽宁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2024〕8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所)作为中毅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项目的会计师,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核查、收入调整完整性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100%股权,构成重组上市,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64.49亿元、131.63亿元、144.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0%。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大额审计调整。该项目申报后,标的公司仍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调减7.28亿元。现场督导发现,前述收入调整主要涉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或代理业务,此类业务除在内部系统或采购明细表摘要中进行标注外,与正常贸易在签订合同、回款等方面无明显差异。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相关收入在申报前后均发生了审计调整,天职所未对上述收入结构及异常情况提高注意义务,核查工作主要依赖标的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直销业务收入分别为88.15亿元、112.86亿元和156.52亿元,其中部分直销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后用于贸易业务(以下简称直销贸易商),标的公司对直销贸易商实现收入占直销业务收入比重约为60%。现场督导发现,标的公司多个经销商客户部分收入被划分为直销贸易商收入,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12.82亿元、12.10亿元及20.80亿元,占直销业务比重分别为14.54%、10.72%和13.29%;申报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有部分在尽职调查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天职所未结合标的公司直销、经销业务划分的异常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综合采用多种核查方法对选取样本实施有效核查,未获取将上述归属于经销商的收入划分为直销收入的进一步依据。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度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自产产品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38.65亿元、57.87亿元、70.05亿元。现场督导发现,天职所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程序的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工作底稿不一致。一是未关注到问询回复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工作底稿不一致,存在将部分经销商的下游贸易商客户错误归类为终端客户、部分经销商访谈回复的终端销售比例与其提供的销售明细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整,走访的大量经销商仅提供部分或个别销售明细,但将其全部收入纳入问询回复核查结论。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显示期末库存数为0,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其中部分经销商进销存报表存货余额与财务报表不符。
此外,现场督导还发现天职所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部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对项目存货盘点不到位。
天职所作为中毅达项目的会计师,未就上市公司收入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取得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天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8日,上交所决定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监管警示。请天职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天职所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2024〕40号)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天职所未就上市公司收入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充分取得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致,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作为签字会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审核规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8日,上交所对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2024〕126号)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1)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信用)重要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鹏元)于2023年11月7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银罚决字〔2023〕81号,并处以警告并罚款600.995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度支付,截至2023年末,不涉及与此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2.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3.违反独立性要求;
4.未按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报告;
5.违反一致性原则;
6.未按规定管理评级业务档案。
2023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证鹏元:警告,罚款600.995万元(银罚决字〔2023〕81号)
秦某朝(时任中证鹏元常务副总裁),
对中证鹏元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023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秦某朝警告,罚款3万元。(银罚决字〔2023〕82号)
黄某(时任中证鹏元副总裁)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违反独立性要求。2023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对黄某警告,罚款9万元。(银罚决字〔2023〕83号)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1)
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因与股东在人员方面未严格分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4号)。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三立期货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三立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中期协字〔2024〕102号)
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
经查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瑞丰),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部分交易不具有真实交易目的。新湖瑞丰上述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新湖瑞丰前述违规行为的发生,时任新湖瑞丰总经理陈清、场外业务负责人廖翔云、期现业务负责人张飞飞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2024年6月2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一、给予新湖瑞丰“公开谴责,同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惩戒;二、给予陈清“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三、给予廖翔云“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四、给予张飞飞“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中期协字〔2024〕104号)
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天鸿期货)于2024年3月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4〕84号):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事项;二是未按规定及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控股股东对其在两次股东会中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及当时有关异议的情况;三是未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召开程序;四是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违规指定其他人员代行董事长职责,且未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和报告;五是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异地展业,相关业务部门自行承担各项运营成本,公司根据收入或利润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提成,部分部门提成通过第三方以推广服务费等形式支付;六是公司在与相关主体签订业务推广协议时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进行评估选择;七是部分业务部门涉及投诉较多,且公司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存在缺陷;八是居间人管理存在漏洞;九是在无期货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相关表述的网络营销广告,且营销宣传管理存在漏洞;十是费用计提违反有关会计政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楚坚,代行董事长职务的董事(副董事长)林谦仁,董事、总经理助理、综合部负责人翁瑞立,总经理罗琼,首席风险官王梅,各自对上述事项负有不同责任。此外,黄楚坚还存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天美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在公司第十次、第十一次股东会中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在对有关决议持有异议下未按照规定主动、准确、完整地的将有关情况通知天鸿期货以及违规让渡董事长职权的问题。林谦仁还存在自2016年10月以来,违规代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的问题。翁瑞立还存在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问题。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天鸿期货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存在较大缺陷且管理薄弱混乱、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互联网营销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黄楚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谦仁作为代行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翁瑞立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公司综合部负责人,罗琼作为总经理,王梅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对天鸿期货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一)给予天鸿期货“公开谴责,同时从纪律惩戒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惩戒;(二)给予黄楚坚“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三)给予林谦仁“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四)给予翁瑞立“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五)给予罗琼“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六)给予王梅“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中期协字〔2024〕103号)
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
经查,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澎博网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62182W)存在以下情形:澎博网络于2021年发布的澎博CTP交易网关在特定场景下存在发生死锁的技术缺陷,但未及时将相关风险和处理方式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澎博网络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沪证监决〔2024〕294号)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1)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8
江西瑞奇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江西瑞奇期货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瑞奇期货杭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查,江西瑞奇期货杭州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黄迪姮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未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黄迪姮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查,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分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周宜荣作为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未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周宜荣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恪守从业准则,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9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1)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东营营业部
作出决定机关: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11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1)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8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五矿期货有限公司台州爱华路营业部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五矿期货台州爱华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流程,加强人员培训,依法合规展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查,蒋恩德在五矿期货台州爱华路营业部工作期间,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蒋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于2024年7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1)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列入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8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反映出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浙江证监局对中信建投期货杭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合规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大有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大有期货)未对信息系统权限和外部接入进行有效管理,未能有效约束员工行为。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湖南证监局对大有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5)
东方汇金期货因存在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基础薄弱,对员工营销行为管理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技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于2023年12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3〕22号)。
李泽侯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总经理、于怀宇作为东方汇金期货首席风险官、沈振东作为东方汇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因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于2023年12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3〕23号、24号、25号)。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严重内控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李泽侯、于怀宇、沈振东分别作为东方汇金的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东方汇金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给予李泽侯“训诫”的纪律惩戒;给予于怀宇“训诫”的纪律惩戒;给予沈振东“训诫”的纪律惩戒。(中期协字〔2024〕91号)
经查,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纽森特投资)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吉林证监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100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11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纽森特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自身财务管理,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履行报备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1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证监局将进行验收。(吉证监决〔2024〕22号)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二、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三、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3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局将进行验收。(吉证监决〔2024〕24号)
经查,张宝杰作为东方汇金期货财务负责人,存在兼职不规范的情形,并对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4〕23号)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二是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三是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李泽侯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李泽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4〕25号)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期货)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对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国联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江苏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2024〕115号)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张驰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撰写期货研究报告过程中未能做到专业审慎,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情形。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7月1日,上海证监局对张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4〕281号)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明,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元和赢)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缺陷,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错报、漏报的交易信息数量大,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创元和赢的申辩意见,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创元和赢“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中期协字〔2024〕89号)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3)
经查,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鑫鼎盛期货)上海分公司互联网营销及服务不规范,不符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4年7月2日,福建证监局对鑫鼎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
经查,在许洁担任鑫鼎盛期货副总经理期间,上海分公司互联网营销及服务不规范,不符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202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许洁作为分管公司经纪业务部及上海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未切实履行职责,对前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一次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福建证监局对许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经查,在王彦珺担任鑫鼎盛期货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上海分公司互联网营销及服务不规范,不符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根据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对前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一次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福建证监局对王彦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内蒙古证监局对中财期货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3号)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
经查,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公示信息不准确,员工管理不到位。
二、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环节和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不规范,未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三、部分宣传推介不规范,部分员工对外使用非本人真实身份开展营销,公司对软件服务内容合规审核留痕管理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关于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及时注销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2024〕126号)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日期:2024-07-12
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
经查,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爱赢投顾)广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内控管理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到位。二是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暗示收益的情况,且主动暗示客户使用借贷资金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三是投顾服务过程中存在暗示收益的情况,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内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四是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充分了解部分客户的基本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事先告知后,爱赢投顾广州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部分陈述理由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爱赢投顾广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管措施,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要求其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2024〕83号)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保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保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保银私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4077XU)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上海证监局对保银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在2024年8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沪证监决〔2024〕282号)
李墨作为保银私募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2024年7月2日,上海证监局对李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沪证监决〔2024〕283号)
鲍佳溶作为保银私募时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2024年7月2日,上海证监局对保银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专业审慎,勤勉尽责。(沪证监决〔2024〕284号)
上海联创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上海联创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创资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69632969G)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4日,上海证监局对联创资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沪证监决〔2024〕285号)
上海务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经查,上海务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务聚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4CJ3K)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在部分产品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的部分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向部分产品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四、个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未履行特别风险告知义务,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九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上海证监局对务聚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沪证监决〔2024〕277号)
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2)
经查,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宜华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在管理基金产品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三是管理的基金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劣后级份额合伙人对优先级份额合伙人给予差额补足等违规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运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宜华投资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62号)
经查,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以及管理的基金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劣后级份额合伙人对优先级份额合伙人给予差额补足等违规条款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运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林浩作为宜华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运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林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61号)
深圳金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明,“深圳金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凡盈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深圳金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凡盈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与其涉嫌关联的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瑞尔康”(证券代码:839881)的过程中,与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且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了股票成交价。期间,“瑞尔康”收盘价由0.5元上涨至最高115元,相关账户成交占比为99.63%。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第(三)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股票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第(九)项“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对“深圳金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凡盈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股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2024〕22号)
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4)
经查明,“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账户及与其涉嫌关联的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瑞尔康”(证券代码:839881)的过程中,与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且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了股票成交价。期间,“瑞尔康”收盘价由0.5元上涨至最高115元,相关账户成交占比为99.63%。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第(三)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股票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第(九)项“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2024〕18号)
经查明,“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二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万川基金(深圳)-2-有限公司-万川二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账户及与其涉嫌关联的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瑞尔康”(证券代码:839881)的过程中,与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且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了股票成交价。期间,“瑞尔康”收盘价由0.5元上涨至最高115元,相关账户成交占比为99.63%。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第(三)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股票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第(九)项“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二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3-年9月24日。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股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2024〕19号)
经查明,“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三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三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账户及与其涉嫌关联的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瑞尔康”(证券代码:839881)的过程中,与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且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了股票成交价。期间,“瑞尔康”收盘价由0.5元上涨至最高115元,相关账户成交占比为99.63%。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第(三)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股票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第(九)项“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三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3-年9月24日。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股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全国股转公司2024年6月24日(〔2024〕20号)
经查明,“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六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有以下违规事实:2022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万川基金(深圳)-2-有限公司-万川六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账户及与其涉嫌关联的账户在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瑞尔康”(证券代码:839881)的过程中,与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且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并成交,严重影响了股票成交价。期间,“瑞尔康”收盘价由0.5元上涨至最高115元,相关账户成交占比为99.63%。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第(三)项“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股票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第(九)项“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万川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万川六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期为三个月,自2024年6月25日至2024-3-年9月24日。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股转公司将记入诚信档案。(〔2024〕21号)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中利)存在以下问题:截至2024年4月30日,信中利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汪超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信中利、汪超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水木联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水木联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水木联合)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7月2日,北京证监局对水木联合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经查,陈永进于2017年1月至2024年3月担任水木联合法定代表人,存在侵占、挪用水木联合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7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陈永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新毅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新毅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毅资产)存在以下行为:一、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科学有效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2024年7月2日,北京证监局对新毅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资者沟通等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成都中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成都中铁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铁金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合规风控负责人由关联方员工代为履职,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规定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四川证监局对中铁金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提交整改完成的书面报告。(〔2024〕41号)
经查,中铁金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合规风控负责人由关联方员工代为履职,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规定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百海自2018年以来一直担任中铁金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4年7月2日,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管百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2号)
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江苏证监局在举报事项核查中,发现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善宜投资)存在以下行为:一、2020年11月,善宜投资新增一名股东并增加了注册资本,善宜投资未及时按照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二、2022年11月,善宜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属于《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善宜投资未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三、善宜投资未向中基协报送2021、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善宜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4年7月3日,江苏证监局对善宜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20号)
根据2024年5月10日协会发布的《关于注销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2024年5月10日,注销登记。
其他机构/个人监管事项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关于基金从业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的公告(2024年第2号)
中基协发〔2024〕9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基金从业考试的公平、公正环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5月基金从业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对“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10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年的处理;二、对“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5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二年的处理。以上所有违纪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考试和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利集团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中利集团参与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中利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与隋某力等人商议确定,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筹备开展专网通信业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中利电子作为中利集团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利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中利电子主要开展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为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2016年起中利集团本部开展了包括生产型和贸易型在内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原材料长期普遍存在主材到货不及时、不良品率畸高、主材进价价格过高、各批到货无法匹配等问题。二是生产加工过程简单无实质,旧货新产,产品技术含量低。三是会计处理与生产完全脱节,通过伪造单据进行会计确认,账实严重不符。四是业务模式为以销定产、定采,由中利集团先向供应商支付100%采购款,客户支付5%或10%预付款,完成交货后客户再支付剩余货款。
经查,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或上下游公司由隋某力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上下游公司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直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制定、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均由隋某力主导,且中利集团主要与隋某力沟通协调。中利集团、中利电子从事的生产型专网通信业务,既不能自主选择供应商和客户,也不能控制采购进度和销售流向,组装加工过程无核心技术,销售回款没有控制能力。中利集团从事的贸易型专网通信业务无贸易实质,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流、实物流形成闭环,业务资金流形成闭环。中利集团、中利电子是隋某力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中的一环,承担的是有账期的垫资方角色。在2019年初,中利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困难时,王柏兴与隋某力商定,由隋某力先支付部分尾款让中利电子偿还到期融资贷款,再通过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获得融资,以维持业务运转和资金循环。
(二)中利集团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2016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47.0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40.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2017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666.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18.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中利集团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2018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1,925,024,966.1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18.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2019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38.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379.1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2020年中利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71,524,955.7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11.5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王柏兴时任中利集团董事长,对中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决策权,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对中利集团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王柏兴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王伟峰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副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组织、参与中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利电子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对于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王伟峰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波瀚2014年至2019年1月任中利集团总经理,期间分管专网通信业务,2018年2月起任中利集团董事,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吴宏图自2018年1月起任中利集团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孙建宇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任中利电子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任中利集团副总经理,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在中利集团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王伟峰、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王柏兴、王伟峰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波瀚、吴宏图、孙建宇未勤勉尽责,是中利集团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缓解财务压力,自2018年3月15日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由王柏兴直接授意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执行。2020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披露的非经营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57,500.01万元、187,913.35万元,余额分别为43,449.98万元、87,913.35万元。
经查,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中利集团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410,967.41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2018年至2021年中利集团非经营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153,467.40万元、66,886.09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8.27%、30.53%、27.28%、37.96%;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余额与披露金额的差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93,642.38万元、44,782.45万元,分别占当期中利集团披露净资产的11.25%、15.36%、16.65%、25.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利集团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中利集团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其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2020年至2021年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其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中利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20年,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晖)通过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其中,苏州腾晖于2019年和2020年通过留存在银行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及保证金,为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实际控制,中利集团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利控股)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山东腾晖于2017年至2020年以银行存单为供应商苏州郎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诚)、苏州郎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和2018年,山东腾晖、苏州腾晖以银行存单为苏州郎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经查,中利集团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占当期中利集团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0%、8.56%、15.57%、3.91%。中利集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中利集团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导致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柏兴决策并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在未履行中利集团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情况下,实施对外担保,并将违规担保融资款项用于化解个人债务风险。
中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王柏兴作为中利集团董事长,在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柏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柏兴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违规担保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上市公司整体融资和资金调拨业务,按照王柏兴决策、指示,具体实施违规担保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利集团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柏兴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中利集团系基于真实商业需求和交易背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已经对该业务进行审慎考察,业务开展时不存在异常。王柏兴不存在重大过失。针对专网通信业务引发的风险,王柏兴、中利集团已采取多项措施减少损失。其二,《事先告知书》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中利集团对相关军工产品进行实地考察,融资方也对专网通信业务进行尽调,业务开展流程符合军品交易保密特性。相关交易有真实货物流转,交易对手方包括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王柏兴难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二是《事先告知书》主要依据基层员工的个别主观判断认定专网通信业务存在问题,缺乏对相关产品的专业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依据。三是《事先告知书》对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开展情况的描述与事实不符,王柏兴完全不知悉专网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先开票后交货是应隋某力要求做出。其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利集团此前从事政府扶贫项目,前期投资金额过大,王柏兴提供了连带担保,后遇政策等变化。王柏兴未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中获得任何个人利益。其四,王柏兴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中利集团正在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请求充分考虑中利集团的重整情况,以及王柏兴为扶贫作出的巨大贡献及牺牲。
王伟峰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申辩意见与王柏兴一致,此外,王伟峰还提出:其一,对王伟峰的罚款金额与类案相比过重。其二,王伟峰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重大过失。综上,王伟峰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钱宏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资金占用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钱宏燚并未在中利集团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人员。其二,钱宏燚未担任中利集团财务副总监,在2018年9月5日才获得中利控股集团层面的资金签字权限,不应要求其对中利集团2017年至2021年全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责任。其三,钱宏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处罚与类案相比过重。综上,钱宏燚请求减轻罚款金额并免予市场禁入。
陈波瀚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2014年至2019年,陈波瀚实际担任中利集团副总裁,仅分管电线电缆产业板块生产经营管理,专注于电缆业务,不承担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二,审计机构在相关年度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董事会也从未对专网通信业务相关议案进行审议,陈波瀚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的异常情况。其三,由于专网通信业务涉及保密,陈波瀚便将该业务交由下属负责,下属也不会向陈波瀚汇报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综上,陈波瀚请求免除处罚。
吴宏图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中利集团是隋某力专网通信骗局的受害人,专网通信业务给中利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其二,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数据系由业务部门汇总提交,由于涉密,吴宏图作为财务总监没有权限了解该业务开展细节。中利集团针对专网通信业务投入大量成本,该业务的回款和毛利率并不异常,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吴宏图无法发现该业务存在问题。其三,吴宏图从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具体事项,对比类案,其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综上,吴宏图请求免除处罚。
孙建宇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孙建宇作为中利集团常务副总裁,主管总部电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在国外工作,没有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任何工作。其二,孙建宇任职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并未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具体生产和经营,基本未与隋某力有过接触。综上,孙建宇请求免除处罚。
针对王柏兴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情形。在出现主材供应困难、提前开票并确认收入、回款困难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中利集团仍继续维持专网通信业务运转,王柏兴、王伟峰等相关责任人员没有保持基本的审慎态度,未关注相关异常情形且继续开展业务。王柏兴所称难以发现异常,与事实不符,王柏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二,本案关于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形,有中利电子高级管理人员、商务部员工、生产部员工、财务部员工、质检人员等多位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也有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客观证据证明。同时,综合隋某力本人的供述及专网通信系列案件调查取证情况等主客观证据,可以认定专网通信产品是隋某力开展虚假业务的道具,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此外,证监会采纳王柏兴对个别文字表述提出的意见,已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其三,王柏兴作为董事长,对专网通信业务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虚增利润总额的金额较大,占比高;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金额大、占比较高,且目前仍有大额占用资金未归还。证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
针对王伟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对王伟峰提出的与专网通信业务事实认定相关的申辩意见,与对王柏兴的回应意见一致。其二,王伟峰所称难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在案证据,至少在2019年底,已有员工发现专网通信业务异常并向王伟峰提示风险。其三,王伟峰曾任中利电子总经理,在专网通信业务中参与程度较高,对异常现象未能保持充分关注。王伟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证监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量罚适当。
针对钱宏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钱宏燚作为中利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主管上市公司资金统一调拨业务,具体负责实施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其行为与中利集团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证监会认定钱宏燚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其二,《事先告知书》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钱宏燚的任职期间、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金额和比例、占用资金归还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社会危害性等,量罚适当。
针对陈波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陈波瀚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中利集团工作,分管专网通信业务,并且就专网通信业务生产线建设、专网设备换外壳材质等事项与王柏兴进行过沟通。陈波瀚的职务职责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陈波瀚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陈波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二,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不是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综合考虑陈波瀚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陈波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针对吴宏图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吴宏图作为中利集团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中利集团及中利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严重不符的情况,吴宏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吴宏图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针对孙建宇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孙建宇任职期间分管中利集团专网通信业务,在接替王伟峰担任中利电子总经理后,孙建宇主要负责寻找潜在客户,并曾向隋某力催要过应收账款。孙建宇的职务职责与专网通信业务相关。其二,孙建宇未充分关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孙建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合考虑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悉异常情况的可能性、与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关联程度等,认定孙建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综上,证监会对王柏兴、王伟峰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且相关表述调整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对6位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证监会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组织、指使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钱宏燚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钱宏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